人民之權利與義務-1

作者:洪正、 李由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1

序論  

(一)地位理論

由德國法學家耶令芮克(Jellinek)提出「國家與人民的四種關係」理論:
1.主動地位:
人民主動參與國家統治的地位:參政權。
2.被動地位:
人民被動接受國家統治的地位:義務。
3.積極地位:
人民積極要求國家作為的地位:受益權。
4.消極地位:
人民消極不受國家干涉的地位:自由權。

(二)社會權

福利國或社會國為保障合乎人性尊嚴的生存,所保障權利之總稱,包括:
1.生存權。
2.學習權:
如:受教育權
3.勞動權:
如:工作權、結社權、團結權、團體交涉權、團體爭議權。

(三)近代立憲主義憲法的三大自由

1.人身自由。
2.精神自由:
包括:思想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
3.經濟自由:
包括:居住遷徙自由、職業選擇自由、營業自由、財產自由。

平等權(人民一切權利的前提)

(一)憲法第7條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共計五種平等權。

(二)種類

1.男女平等:
(1)特別保障,我國憲法第134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2)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2.宗教平等
3.種族平等:
(1)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應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文化。」
(2)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與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4.階級平等:
人民無論貴賤、貧富、勞資等階級之差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5.黨派平等:
憲法關於黨派之規定甚多,尤其是「超出黨派」之規定,可由下列條文中看出憲法對於黨派之重視:
(1)「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80條)
(2)「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88條)
(3)「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
(4)「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憲法第138條)
(5)「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憲法第1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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