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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之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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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之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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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的試用
作者:洪正、陳雲飛聯合會統一考試及格之初任人員,應先行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予以正式任用。試用期間之年資應併入服務年資計算之。(第33條)
親屬任用禁止(第34條)
(一)原則
農田水利會會長不得任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二)例外
1.會長到職前已任用或經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考試錄取或經人評會評議陞任者,不在此限。
2.上述任用人員不得擔任人事、輔導、財務、會計等職務。
其他進用規定
(一)農田水利會
應依主管機關核定編制表之職稱及人數進用人員。(第17條)
(二)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考試及格進用人員應受各該次考試簡章規定服務年限之限制。(第24條)
(三)各農田水利會應於
無適當之聯合會統一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時,始得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符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之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第25條)
職位變動—調任
(一)農田水利會現職人員之調任,依下列規定辦理:(第26條)
1.經本規則任用及調任人員:
(1)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
(2)在同職等內調任低職級職務者,仍支原薪(含本薪、年功薪及專業加給)。
(3)其調任高職級職務而未具任用資格者,在同職等高二序列職級職務範圍內,得予權理。
2.依農田水利會職員職務等級表初任:
(1)該職務人員應自所列最低職級任用。
(2)但未具擬任職務最低職級任用資格者,依上述權理規定辦理。
(3)已具較高職級任用資格者,仍以敘至該職務所列最高職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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