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機關的體制結構之我國人事行政機關-考試院

作者:唐恩

人事機關的體制結構之我國人事行政機關-考試院

人事機關的體制結構之我國人事行政機關-考試院

  1. 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考試院為我國最高人事行政主管機關。
  2. 考試院職權:
    (1)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A. 考試。
    B.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C.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2) 依據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
  3. 關於考試院的組織,包括決策機構與執行機構:
    (1) 決策機構:考試院會議(採委員制的組織型態)。
    (2) 執行機構:包含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
  4. 保訓會的工作職掌,包括:
    (1) 公務人員進修訓練。
    (2)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3) 升官等訓練。
    (4) 行政中立訓練。
  5. 考試院除上述重要機關外,尚有國家文官培訓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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