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分類制度之我國新人事制度

作者:唐恩

人事分類制度之我國新人事制度

人事分類制度之我國新人事制度

1. 定義

所謂「新人事制度」乃融合「職位分類制」與「品位分類制」而成的一種人事制度,因此稱之為「官等職等併立制」,於民國76年開始實施。

2. 我國新人事制度的特點

此一制度的實施有以下四項特點:
(1) 官等、職等區分及配置:
我國新人事制度將官等區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等,而職等則區分為十四等,最高為第十四職等,其配置如下:
A.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B. 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
C. 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2) 簡併職系職組:將所有職系與職組合理調整,加以簡併。
(3) 職務列等:職務列等具有彈性,即一個職務可列兩個或三個職等。
(4) 職務歸系:各機關對法定之職務,訂定職務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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