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

作者:陳奇澤&程湘

人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

載貨不得超過核定之載重量,兼載客、貨時其載貨與載客空間,應完整裝置固定間隔,並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代用客車,應依下列規定

(道交規則第87條第2項)

(一)代用大客車

車身應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車身設門及固定扶梯,加設立位者,應裝拉桿。

(二)代用小客車

車身得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後車門得加裝踏板,不須裝扶梯。但不得設立位。

(三)駕駛室與後車廂應隔開

代用客車如其中間或後車廂左右兩邊開有車窗者,應加裝金屬欄杆。

(四)車身內

兩側設置固定翻動式座椅。

(五)載人不得超過

核定之座位及立位人數,兼載客、貨時,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機車附載之人員或物品

一、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道交規則第88條第1項)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20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50公斤,重型不得超過80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10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1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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