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司法部門--法院組織

作者: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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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司法部門--法院組織

中華民國的司法部門--法院組織

一、中華民國採三級三審制,分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者,得上訴高等法院,是為第二審,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

二、中華民國採司法二元主義,分別設立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掌理審判民事、刑事及其它法律規定訴訟案件。

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法院採二級二審制,分設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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