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司法部門--大法官會議之職權

作者: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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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司法部門--大法官會議之職權

中華民國的司法部門--大法官會議之職權

(一) 憲法解釋。

(二) 統一解釋法律和命令。

(三) 違憲審查。

(四) 監督地方自治。

(五) 總統、副總統的彈劾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總統和副總統的彈劾程序為:立法院全體1/2提議,2/3決議,並聲請大法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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