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利益之追繳(第66-2條)

作者:洪正、陳雲飛

不當利益之追繳(第66-2條)

1.違反本法義務行為

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裁處一定金額之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

2.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

致使他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3.行為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

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4.前三項追繳

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所稱利益得包括積極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之消極利益,其核算及推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當利益之款項及裁處之罰鍰

納入水污染防治特種基金

(第66-3條)

1.各級主管機關

依第十一條第六項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該條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之費用外,應包括各級主管機關依第66-2條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本法裁處之部分罰鍰。

2.前項

基金來源屬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本法裁處之罰鍰者,應優先支用於該違反本法義務者所污染水體之整治。

檢舉人身分之保密及其獎勵(第66-4條)

1.民眾

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3.前項檢舉及獎勵之檢舉人

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