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程序之救濟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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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程序之救濟

不服行政程序之救濟

原則應與實體決定一同聲明不服,不得單獨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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