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4

作者:林強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4

 

(二)基地

1.基地標示

(1)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面積。
(3)權利範圍、種類(所有權、地上權、典權、使用權)。
(4)地籍圖等。
2.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3.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1)所有權(單獨或持分共有)。
(2)他項權利(包括:地上權、典權)。
(3)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4)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若有,應敘明。
A.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
B.有無限制登記之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及其禁止處分之登記)。
C.其他事項(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相關之註記等)。
4.基地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用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2)有無出租或出借,若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
(3)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若有,應敘明其位置。 
(4)有無界址糾紛情形,若有,應敘明與何人發生糾紛。 
(5)基地對外道路是否可通行,若否,應敘明情形。
5.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1)使用分區或編定
A.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B.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C.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2)法定建蔽率。
(3)法定容積率
(4)開發方式限制
如都市計畫說明書有附帶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或屬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禁限建地區者,應一併敘明。

(三)重要交易條件:

1.交易種類:買賣(互易)。
2.交易價金。
3.付款方式。
4.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1)稅費項目:契稅、房屋稅、印花稅等。
(2)規費項目:登記規費、公證費。 
(3)其他費用: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用、水電、瓦斯、管理費及電話費等。
(4)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5.賣方是否有附加之設備?如有,應敘明設備內容。
6.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處理方式(如無,則免填)。
7.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8.其他交易事項:___。


(四)其他重要事項:

1.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氣)油站、瓦斯行(場)、葬儀社)。
2.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3.是否公告徵收,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4.是否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若是,應敘明。
5.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