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3

作者:林強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3

5.建物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是否為共有,若是,有無分管協議或使用、管理等登記,若是,應敘明其內容。
(2)建物有無出租情形,若有,應敘明租金、租期,租約是否有公證等事項。
(3)建物有無出借情形,若有,應敘明出借內容。
(4)建物有無占用他人土地情形(依測量成果圖或建物登記謄本等相關文件記載),若有,應敘明占用情形。
(5)建物有無被他人占用情形,若有,應敘明被占用情形。 
(6)目前作住宅使用之建物是否位屬工業區或不得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或其他分區,若是,應敘明其合法性。
(7)有無獎勵容積之開放空間提供公共使用情形(依使用執照記載),若有,應敘明。
(8)水、電及瓦斯供應情形:
A.使用自來水或地下水。若使用自來水,是否正常,若否,應敘明。
B.有無獨立電表,若無,應敘明。
C.使用天然或桶裝瓦斯。
(9)有無積欠應繳費用用(包括: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或其他費用)情形,若有,應敘明金額。
(10)使用執照有無備註之注意事項,若有,應敘明。
(11)電梯設備有無張貼有效合格認證標章,若無,應敘明。 
(12)有無消防設施,若有,應敘明項目。
(13)有無無障礙設施?若有,應敘明項目。
(14)水、電管線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更新?
(15)房屋有無施作夾層,若有,該夾層面積及合法性?
(16)所有權持有期間有無居住?
(17)集合住宅或區分所有建物(公寓大用(包括: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或其他費用)情形,若有,應敘明金額。)
(10)使用執照有無備註之注意事項,若有,應敘明。
(11)電梯設備有無張貼有效合格認證標章,若無,應敘明。
(12)有無消防設施,若有,應敘明項目。
(13)有無無障礙設施?若有,應敘明項目。
(14)水、電管線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更新?
(15)房屋有無施作夾層,若有,該夾層面積及合法性?
(16)所有權持有期間有無居住?
(17)集合住宅或區分所有建物(公寓大廈應記載之相關事項)
A.住戶規約內容:
(A)有無約定專用、約定共用部分(如有,應標示其範圍及使用方式並提供相關文件)。
(B)使用專有部分有無限制,若有,應敘明限制內容。
(C)有無公共設施重大修繕(所有權人另須付費)決議?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D)有無管理維護公司?若有,應敘明。
(E)有無使用手冊?若有,應檢附。
B.有無規約以外特殊使用及其限制:
(A)共用部分有無分管協議,若有,應敘明協議內容。 
(B)使用專有部分有無限制,若有,應敘明限制內容。 
(C)有無公共設施重大修繕(所有權人另須付費)決議?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D)有無管理維護公司?若有,應敘明。

6.建物瑕疵情形:

(1)有無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及輻射檢測?(若有,請附檢測結果,若無,則應敘明原因。)
(2)是否有滲漏水情形,若有,應敘明其位置。
(3)有無違建或禁建情事?若有,應敘明位置、約略面積、及建管機關列管情形。
(4)是否曾經發生火災及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建築物損害及其修繕情形。
(5)目前是否因地震被建管單位公告列為危險建築?若是,應敘明危險等級。
(6)樑、柱部分是否有顯見間隙裂痕?若有,應敘明位置及裂痕長度、間隙寬度。
(7)房屋鋼筋有無裸露,若有,應敘明位置。
7.停車位記載情形(如無停車位,則免填):
(1)有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
(2)使用約定。
(3)權利種類:(如專有或共有)
(4)停車位性質:(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如無法辨識者,應敘明無法辨識。)
(5)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坡道平面、升降平面、坡道機械、升降機械、塔式車位、一樓平面或其他,長、寬、淨高為何?所在樓層為何?並應附位置圖。機械式停車位可承載之重量為何?)

(6)車位編號(已辦理產權登記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依其登記之編號,未辦理者,依分管編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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