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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2
作者:林強二、成屋
(一)建築改良物
1.建物標示、權利範圍及用途:
(1)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坐落、建號、門牌、樓層面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主要建材、建築完成日期(以登記簿謄本所載為主,謄本上未列明者,應依使用執照影本或稅籍資料等相關文件記載)、權利範圍。
(2)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A.合法建物:
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建築完成日期(依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稅籍證明資料或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記載);若稅籍資料上所記載之權利人和現有之使用人姓名不符者,請賣方提出權利證明文件。
B.違章建築:
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依稅籍證明資料等相關文件記載);若稅籍資料上所記載之權利人和現有之使用人姓名不符者,請賣方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若無房屋稅籍證明者(依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記載),應敘明其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C.若含有未登記之增建、加建部分,應一併敘明。
2.建物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3.建物型態與現況格局:
(1)建物型態:
A.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
B.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C.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2)現況格局(包括: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4.建物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
(1)所有權。
(2)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詳如登記謄本),若有,應敘明。
(3)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詳如附登記謄本。),若有,應敘明。
(4)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5)其他事項(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關之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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