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1

作者:林強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1

不動產說明書及相關契約書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土地(素地)

(一)標示及權利範圍:

1.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面積。
3.權利範圍。
4.地籍圖及土地相關位置略圖等。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三)交易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1.所有權(單獨或持分共有)。
2.他項權利(包括: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耕作權)。
3.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4.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若有,應敘明。
(1)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耕作權)。
(2)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
(3)其他事項(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關之註記等)。

(四)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是否有依慣例使用之現況,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2.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用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3.有無出租或出借,若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
4.有無被他人無權占用,若有,應敘明被占用情形。
5.有無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若有,應敘明其位置及約略面積。

(五)使用管制內容:

1.使用分區或編定。
(1)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2)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3)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2.法定建蔽率。
3.法定容積率。
4.開發方式限制:
如都市計畫說明書有附帶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或屬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禁限建地區者,應一併敘明。
5.是否屬不得興建農舍或已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若是,應敘明期使用管制情形(非屬農業用地主免記載)。
6.若屬土地開發者,應敘明下列事項:
(1)是否位屬山坡地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2)是否位屬依水土保持法公告禁止開發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3)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河川區域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4)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排水設施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5)是否屬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6)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7)是否屬自來水法規定之水質水量保護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8)是否屬政府公告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六)重要交易條件:

1.交易種類:買賣(互易)。
2.交易價金。
3.付款方式。
4.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1)稅費項目: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印花稅等。
(2)規費項目:工程受益費、登記規費、公證費等。
(3)其他費用:簽約費、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等。
(4)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5.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處理方式(如無,則免填)。
6.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7.其他重要事項:___。

(七)其他重要事項:

1.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站、瓦斯行(場)、葬儀社)。
2.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3.是否有被越界建築,若有,應敘明。
4.是否公告徵收,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5.有無電力、自來水、天然瓦斯、排水設施等公共基礎設施,若無,應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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