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管理-獎勵

作者:林強 

不動產經紀管理-獎勵

五、獎勵(經紀§28)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特別優異者,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表現者。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者。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四)其他特殊事蹟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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