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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管理-業務及責任-1
作者:林強四、業務及責任
(一)證照及文件之揭示(經紀§18、經紀§20、經紀施§21、經紀施§22)
1.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經紀§18)
(罰則)
違反時,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經紀§29I)
2.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經紀§20)
(罰則)
違反時,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經紀§29I)
3.經紀業應依上述規定,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下列文件:
(1)經紀業許可文件。
(2)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3)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4)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上述(1)至(3)文件,得以影本為之;(4)於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經紀施§21)
(二)報酬之收取及收取差價之處置(經紀§19)
1.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罰則)
經紀業違反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經紀§29I)
經紀人員違反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經紀§31I)
2.違反前述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三)廣告刊登與銷售內容之真實(經紀§21)
1.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違反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經紀§29I)
2.前述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3.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應由經紀人簽章之文件(經紀§22)
1.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1)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2)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3)定金收據。
(4)不動產廣告稿。
(5)不動產說明書。
(6)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罰則)
經紀業違反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經紀§29I)
經紀人員違反者,應予申誡。(經紀§31I)
2.前述(1)及(2)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五)不動產說明書之解說與交付(經紀§23、經紀§24)
1.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述說明書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經紀§23)
(罰則)
違反者,應予申誡。(經紀§31I)
2.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經紀§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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