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納稅義務人(土稅3、土稅3-1)

作者:陳仕弘不動產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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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納稅義務人(土稅3、土稅3-1)


1.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土地所有權人。
(2)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2.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3.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代繳義務人(土稅4)


1.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1)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2)    權屬不明者。
(3)    無人管理者。  

  
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地價稅,得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4)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2.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計徵依據(土稅15、土稅3-1)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3.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前述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1)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2)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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