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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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土登108-2Ⅳ)

使用需役不動產之物權申請塗銷登記時,應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不動產役權時效取得登記(土登118Ⅴ)

1.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不動產役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2.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3.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 處理。

不動產役權移轉登記

1.不動產役權設定後如有讓與、繼承等移轉情事,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永佃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2.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民853)
3.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民859-5)
4.需役不動產與不動產役權未一併辦理移轉登記,如無不隨同移轉之特約並經登記者,得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單獨申請不動產役權移轉登記。(84年5月19日台內地字第8407744號函)

不動產役權內容變更登記

不動產役權設定後,如權利範圍、利息或地租、權利存續期限等有變更情事,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內容變更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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