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作者:陳仕弘不動產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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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一)使用區之劃分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前述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都32)


(二)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


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都33)


(三)各使用分區之管制


1.住宅區: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都34)


2.商業區: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都35)


3.工業區: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都36)


4.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都37)


5.特定專用區:


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都38)


(四)建築管理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都40)


(五)不合規定之原有建築物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都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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