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範圍-建築物
作者:陳仕弘不動產估價範圍-建築物
- 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 建築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建築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三民輔考-不動產估價概要】
暫無討論 |
【三民輔考-不動產估價概要】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