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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裁決繳照、繳款之處理(道交條例第65條)
作者:陳奇澤&程湘(一)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30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1.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2.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3.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於95年6月30日前
10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第65條第1項第3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5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四十九、考領駕照之消極資格 (道交條例第67條)
考領駕照之消極資格 (道交條例第67條)
(一)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1.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2.汽車駕駛人,曾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原則: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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