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74 筆查詢結果
鐵路法第六十三條
運輸營業(鐵路佐級)|
5/8/2017
旅客、物品運送責任險
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係保障臺灣鐵路管理局避免發生旅客傷亡事件時,因理賠金額過鉅而影響正常營運。旅客搭乘臺鐵列車若有傷亡發生,係依現行交通部部頒規定「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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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第六十一條之五
運輸營業(鐵路佐級)|
5/8/2017
禁建、限建範圍內相關事項辦法之訂定
前四條所定禁建、限建範圍之劃定、公開展覽、公告、變更、廢止、禁建範圍之禁止行為、拆除補償、限建範圍之管制行為、管制規範、申請、審查、管理及處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徵詢地方政府後會同內政部定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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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第六十一條之三
運輸營業(鐵路佐級)|
5/8/2017
限建範圍內從事工程行為之相關規定
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法須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者,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時,檢附各該管主管機關及交通部規定之文件,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於限建範圍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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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第六十一條之一
運輸營業(鐵路佐級)|
5/8/2017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之勘定及公告
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交通部得依鐵路特性,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鐵路兩側勘定禁建、限建範圍。
前項禁建、限建範圍經勘定後,由交通部繪製地形圖或地籍圖,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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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第六十條
運輸營業(鐵路佐級)|
5/8/2017
電化鐵路架空電車線之淨空高度
電化鐵路架空電車線,在平交道上之高度,應容許裝載四點二公尺高度之道路車輛安全通過;如因特殊狀況不能保持其淨空高度者,應在平交道兩側設置限高門,禁止超過規定裝載高度之車輛通行。
(一)本條前段規定道路車輛
裝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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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第五十九條
運輸營業(鐵路佐級)|
5/8/2017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安全措施
臨近電化鐵路之各項設施,應依左列規定:
一、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
不得在地面上裝設金屬管線、金屬結構物或建造建築物。但係屬原有或與行車有關,經施予適當之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二、距鐵路軌道中心
五公尺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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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第五十七條
運輸營業(鐵路佐級)|
5/8/2017
旅客、託運人、受貨人、行人、車輛應遵守之安全規則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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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
運輸營業(鐵路佐級)|
5/8/2017
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報告之提出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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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之三 (鐵路行車安全之確保)
運輸營業(鐵路佐級)|
5/8/2017
鐵路機構應確保鐵路行車之安全。
前項鐵路行車之鐵路路線、設備、車輛、裝載限制、號誌、號訊、標誌、運轉、閉塞與事故處理及其他行車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一)本條為
民國一○三年新增。
(二)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
對於鐵路行車之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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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貨物運送等相關事項規則之訂定
運輸營業(鐵路佐級)|
5/8/2017
第五十五條之一
鐵路旅客、行李、包裹、貨物運送、鐵路機構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一)本條為民國一○三年新增。
(二)「鐵路運送規則」民國五十年三月二十日交通部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修訂日期為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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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運送物喪失毀損之損害賠償)
運輸營業(鐵路佐級)|
5/8/2017
運送物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依民法之規定;但其請求權依前條之規定。
行李、貴重品、動物及已繳保償費之運送物,其損害賠償依其契約。
(一)第一項運送物喪失毀損之賠償,民法第六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如下:
1.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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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運送物寄託於倉庫及以倉單代替交付)
運輸營業(鐵路佐級)|
5/8/2017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由,不能交付時,鐵路機構得代為寄託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運送物所有人負擔。
前項規定,對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適用之。
運送物因不應歸責於鐵路之事由,不能交付者,自不能代為長期保管增加無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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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至 24 筆, 共 57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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